王弼《周易略例》原文,王弼周易注和《周易略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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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物,众也,妄,虚妄也。天下之众皆“无妄”,无妄之理,必由君主统之也。 (2)统领之以宗主,会合之以元首。 (3)统之有宗主,虽繁而不乱;会之以元首,虽众而不惑。 (4)错,杂也。六爻或阴或阳,错杂交乱,举贞一之主以明其用。 (5)六爻有刚有柔,或乘或据,有逆有顺,“可立主以定”之。 (6)撰,数也。杂,聚也。聚其物体,数其德行。 (7)辩,明也。得位而承之,是也;失位而据之,非也。 (8)然则非是中之一爻,莫之能备。《讼》《彖》云:“贞大人吉,以刚中也”之例是也。 (9)无为之“一”者,道也,君也。统而推寻,万物虽殊,一之以神道;百姓虽众,御之以君主也。 (10)博,广也。本,谓君也、道也。义虽虽广,举之在一也。 (11)天地虽大,睹之以“璇玑”;“六合”虽广,据之以要会。“天地之运”,不足怪其大;“六合辐凑”,不足称其多。 (12)《彖》总卦义,义主中爻。简易者,道也、君也。道能化物,君能御民。智者观之,思过其半。 (13)古今革变,军国殊别,中正之用,终无疏远。 (14)品变积万,存之在一。 夫少者,多之所贵也。寡者,众之所宗也(1)。一卦五阳而一阴,则一阴为之主矣(2)。五阴而一阳,则一阳为之主矣(3)。夫阴之所求者,阳也。阳之所求者,阴也(4)。阳苟一焉,五阴何得不同而归之?阴苟只焉,五阳何得不同而从之?故阴爻虽贱,而为一卦之主者,处其至少之地也(5)。或有遗爻而举二体者,卦体不由乎爻也(6)。繁而不忧乱,变而不忧惑,约以存博,简以济众,其唯《彖》乎(7)?乱而不能惑,变而不能渝,非天下之至赜,其孰能与于此乎(8)?故观《彖》以斯,义可见矣(9)。 (1)自此已下,明至少者为至多之所主,岂直指其中爻而已。 (2)《同人》、《履》、《小畜》、《大有》之例是也。 (3)《师》、《比》、《谦》、《豫》、《复》、《剥》之例是也。 (4)王弼曰:“夫阴阳相求之物,以所求者贵也”。 (5)王氏曰:“阳贵而阴贱”,以至少处至多之地,爻虽贱,众亦从之。《小畜》《彖》云:“柔得位,而上下应之”是也。 (6)遗,弃也。弃此一爻而举二体以明其义,卦体之义,不在一爻。《丰》、《归妹》之类是也。 (7)简易者,道也、君也。万物是众,道能生物,君能养民。物虽繁,不忧错乱;爻虽变,不忧迷惑。 (8)万物虽杂,不能惑其君;六爻虽变,不能渝其主。非天下之至赜,神武之君,其孰能与于此?言不能也。 (9)观《彖》以斯,其义可见。 明爻通变 夫爻者,何也(1)?言乎变者也(2)。变者何也?情伪之所为也(3)。夫情伪之动,非数之所求也(4)。故合散屈伸,与体相乖(5)。形躁好静,质柔爱刚,何与情反,质与愿违(6)。巧历不能定其算数,圣明不能为之典要(7),法制所不能齐,度量所不能均也(8)。为之乎岂在乎大哉(9)!陵三军者,或惧于朝廷之仪,暴威武者,或困于酒色之娱(10)。 (1)将释其义,假设问辞。 (2)爻者,效也。物刚效刚,物柔效柔,遇物而变,动有所之,故云“言乎变者也”。 (3)变之所生,生于情伪。情伪所适,巧诈多端,故云“情伪之所为也”。 (4)情欲伪动,数莫能求。 (5)物之为体,或性同行乖,情貌相违,同归殊途,一致百虑。故《萃》卦六二:“引吉,无咎”。萃之为体,贵相从就,六二志在静退,不欲相就。人之多辟,己独取正,其体虽合,志则不同,故曰“合散”。《乾》之初九:“潜龙,勿用”。初九身虽潜屈,情无忧闷,其志则申,故曰:“屈伸”。 (6)至如风虎、云龙,啸吟相感,物之体性,形愿相从。此则情体乖违,质愿相反。故《归妹》九四:“归妹愆期,迟归有时”。四体是震,是形躁也。愆期待时,是好静也。《履》卦六三:“武人为于大君”,志刚也。《兑》体是阴,是质柔也。志怀刚武,为于大君,是爱刚也。 (7)万物之情,动变多端,虽复“巧历”“圣明”,不能定算其数,制典法、立要会也。 (8)虽复“法制”“度量”,不能均齐诈伪长短。 (9)情有巧伪,变动相乖,不在于大,而圣明巧历,尚测不知,“岂在乎大哉”! (10)“陵三军”,“暴威武”,视死如归,若献酬、揖让,汗成霡霂。此皆体质刚猛,惧在微小。故《大畜》初九:“有厉,利已”。九二:“舆说辐。”虽复刚健,怯于柔弱也。 近不必比,远不必乖(1)。同声相应,高下不必均也。同气相求,体质不必齐也(2)。召云者龙,命吕者律(3)。故二女相违,而刚柔合体(4)。隆墀永叹,远壑必盈(5)。投戈散地,则六亲不能相保(6)。同舟而济,则吴越何患乎异心(7)?故苟识其情,不忧乖远。苟明其趣,不烦强武(8)。能说诸心,能研诸虑(9)。睽而知其类,异而知其通(10),其唯明爻者乎(11)?故有善迩而远至,命宫而商应(12)。修下而高者降,与彼而取此者服矣(13)。 (1)近爻不必亲比,远爻不必乖离。《屯》六二、初九爻虽相近,守贞不从;九五虽远,“十年乃字”,此例是也。 (2)初、四、二、五、三、上,“同声相应”,“不必均”高卑也;“同气相求”,“不必齐”形质也。 (3)云,水气也。龙,小畜也。召水气者水畜,此明有识感无识;命阴吕者阳律,此明无识感有识。 (4)“二女”俱是阴类而“相违”,“刚柔”虽异而“合体”,此明异类相应。 (5)隆,高也。墀,水中墀也。永,长也。处高墀而长叹,远壑之中,盈响而应。九五尊高,喻于隆墀;六二卑下,同于远壑,唱和相应也。 (6)投,置也。散,逃也。置兵戈于逃散之地,虽是至亲,“不能相保”守也。《遁》卦九四:“好遁,君子吉”,处身于外,难在于内。处外则超然远遁。初六至亲,不能相保守也。 (7)同在一舟而俱济彼岸,吴越虽殊,其心皆同。若《渐》卦三四,异体和好,物莫能间。顺而相保,似若同在一舟,上下殊体,犹若吴越。利用御寇,“何患乎异心”? (8)苟识同志之情,何忧吴越也。苟知逃散之趣,不劳用其威武也。 (9)诸物之心,忧其凶患,爻变示之,则物心皆说;诸侯之虑,在于育物,爻变告之,其虑益精。 (10)《睽》《彖》曰:“万物睽而其事类也”。“男女睽而其志通也”。 (11)知趣舍,察安危,辩吉凶,知变化,“其唯明爻者乎”? (12)善,修治也。迩,近也。近修治言语,千里远应。若《中孚》之九二:“鸣鹤在阴,其子和之。”鸣于此,和于彼,声同则应,有若宫、商也。 (13)处下修正,高必命之。《否》之初六:“拔茅”、“贞吉”。九四:“有命”“畴离祉”也。与,谓上也。取,谓下也。君上福禄,不独有之,下人服者,感君之德。《大有》六五“厥孚交如,威如,吉”之例是也。 是故情伪相感,远近相追(1),爱恶相攻,屈伸相推(2),见情者获,直往则违(3)。故拟议以成其变化,语成器而后有格(4)。不知其所以为主,鼓舞而天下从者,见乎其情者也(5)。 (1)正应“相感”是实情,《蹇》之二、五之例;不正相感是伪情,《颐》之三、上之例;有应虽远而“相追”,《睽》之三、上之例;无应近则相取,《贲》之二、三之例是也。 (2)《同人》三、四,有爱有恶,迭“相攻”伐。《否》《泰》二卦,一屈一伸,更“相推”谢。 (3)获,得也。见彼之情,往必得志。《屯》之六四:“求婚媾,往吉,无不利”之例。不揆则往,彼必相违。六三:“即鹿无虞,惟入于林中,君子几不如舍,往吝”之例是也。 (4)格,作括,括,结也。动则“拟议”,极于变化,“语成器”而后无结阂之患也。 (5)“鼓舞”,犹变化也,《易》道变化,应人如响,退藏于密,不知“为主”也。其为变化,万物莫不从之而变,是显见其情。《系辞》曰:“圣人之情见乎辞”。又曰:“鼓之舞之,以尽神。” 是故范围天地之化而不过,曲成万物而不遗(1),通乎昼夜之道而无体,一阴一阳而无穷(2)。非天下之至变,其孰能与于此哉(3)!是故卦以存时,爻以示变。 (1)范,法也。围,周围也。模范周围天地变化之道,而不过差;委曲成就万物,而不有遗失。 (2)阳通昼。阴通夜。“昼夜”,犹变化也。极神妙之道,而无体可明。一者,道也。道者,虚无也。在阴之时,不以生长而为功;在阳之时,不能生长而为力,是以生长“无穷”。若以生长为功,各尽于有,物之功极,岂得无穷乎? (3)非六爻至极通变,以应万物,则不能与于此也。 明卦适变通爻 夫卦者,时也;爻者,适时之变者也(1)。夫时有否泰,故用有行藏(2)。卦有小大,故辞有险易(3)。一时之制,可反而用也。一时之吉,可反而凶也(4)。故卦以反对,而爻亦皆变(5)。是故用无常道,事无轨度,动静屈伸,唯变所适(6)。故名其卦,则吉凶从其类;存其时,则动静应其用(7)。寻名以观其吉凶,举时以观其动静(8),则一体之变,由斯见矣。夫应者,同志之象也;位者,爻所处之象也(9);承乘者,逆顺之象也;远近者,险易之象也(10);内外者,出处之象也;初上者,始终之象也(11)。是故虽远而可以动者,得其应也;虽险而可以处者,得其时也(12)。弱而不惧于敌者,得所据也。忧而不惧于乱者,得所附也(13)。柔而不忧于断者,得所御也。虽后而敢为之先者,应其始也(14)。物竞而独安于静者,要其终也(15)。故观变动者,存乎应。察安危者,存乎位(16)。辩逆顺者,存乎承乘(17)。明出处者,存乎外内(18)。 (1)卦者,统一时之大义;爻者,“适时”中之通变。 (2)《泰》时则行,《否》时则藏。 (3)阴长则小,阳生则大。《否》卦辞“险”,《泰》卦辞“易”。 (4)“一时”有《大畜》之制,反有天衢之用。一时有《丰》亨之吉,反有羁旅之凶是也。 (5)诸卦之体,两相反正,其爻随卦而变。《泰》之初九:“拔茅”,“汇征,吉”。《否》之初六:“拔茅”“汇贞”。卦既随时,爻变亦准也。 (6)卦既推移,道用无常,爻逐时变,故“故无轨度”,动出静入,屈往伸来,“唯变所适”也。 (7)名其《谦》、《剥》,则观知“吉凶”也。举《艮》、《震》则观知“动静”也。 (8)寻《谦》、《比》、《蹇》、《剥》,则观知“吉凶”也。举《艮》、《震》则观知“动静”也。 (9)得“应”则志同相和。阴位,小人所处;阳位,君子所处。 (10)阴承阳则顺,阳承阴则逆。故《小过》六五乘刚,逆也。六二承阳,顺也。远难则易,近难则险。《需》卦九三近坎,险也。初九远险,易矣。 (11)内卦是处,外卦为出。初为始,上为终。 (12)上下虽远,而动者有其应也。《革》六二去五虽远,阴阳相应,往者无咎也。虽险可以处者,“得其时也”。《需》上六居险之上,不忧入穴之凶,得其时也。 (13)《师》之六五,为《师》之主体,是阴柔,禽来犯田,执言往讨,处得尊位,所以不惧也。《遁》九五:“嘉遁,贞吉”。处遁之时,小人浸长,君子道消,逃遁于外,附著尊位,率正小人,不敢为乱也。 (14)体虽柔弱,不忧断制,良田柔御于阳,终得刚胜,则《噬嗑》六五:“噬干肉得黄金”之例。初爻处下,有应于四者,即是体后而敢为之先,则《泰》之初九:“拔茅茹以其汇,征吉”之例是也。 (15)物甚争竞,已“独安静”,会其终也。《大有》上九:“自天祐之,吉,无不利”。余并乘刚,竞其丰富,已独安静,不处于位,由居上极,“要其终也”。 (16)爻有变动在乎应,有应而动,动则不失,若《谦》之九三:“劳谦君子,有终,吉”之例。爻之安危在乎位,得位则安,若《节》之六四:“安节,亨”之例。失位则危,若《晋》之九四:“晋如鼫鼠,贞厉”之类是也。 (17)阴乘于阳,逆也。《师》之六三:“师或舆尸,凶”。阴承于阳,顺也。《噬嗑》六三:“小吝,无咎”。承于九四,虽失其正,小吝,无咎也。 (18)《遁》,君子处外;《临》,君子处内。 远近终始,各存其会(1),辟险尚远,趣时贵近(2)。《比》《复》好先,《乾》《壮》恶道(3)。《明夷》务暗,《丰》尚光大(4)。吉凶有时,不可犯也(5)。动静有适,不可过也(6)。犯时之忌,罪不在大;失其所适,过不在深(7)。动天下,灭君主,而不可危也(8)。侮妻子,用颜色,而不可易也(9)。故当其列贵贱之时,其位不可犯也(10)。遇其忧悔吝之时,其介不可慢也(11)。观爻思变,变斯尽矣。 (1)适得其时则吉,失其要会则凶。 (2)《遁》之上九:“肥遁,无不利”,此“尚远”也。《观》之六四:“观国之光,处用宾于王”,此“贵近”也。 (3)《比》初六:“有孚”,“无咎”。上六:“迷复,凶”。《乾》上九:“亢龙,有悔”。《大壮》上六:“羝羊触藩,不能退,不能遂,无攸利”之例是也。 (4)《明夷》《彖》云:“利艰贞,晦其明也”。《丰》《繇》云:“勿忧,宜日中”是也。 (5)时有“吉凶”,不可越分轻犯。 (6)“动静”适时,不可过越而动。 (7)若《夬》之九三:“壮于頄,有凶”。得位有应,时方阳长,同决小人,三独应之,“犯时之忌”,凶其宜也。《大过》九四:“栋隆,吉,有它吝”。大过之时,阳处阴位为美,九四阳处阴位,能隆其栋,良由应初,则有它吝,此所适违时也。 (8)事之大者,震动宇宙,弑“灭君主”。违于臣道,“不可”倾危。若《离》之九四:“突如其来如、焚如、死如、弃如”之例是也。 (9)事之小者,侮慢妻子,“用颜色”。若家人尚严,不可慢易。《家人》九三:“家人嗃嗃,悔厉吉。妇子嘻嘻,终吝”是也。 (10)位有“贵贱”,爻有尊卑,职分既定,“不可”触犯。 (11)吉凶之始彰也,存乎微兆,悔吝纤介虽细,不可慢易而不慎也。 明象 夫象者,出意者也。言者,明象者也(1)。尽意莫若象,尽象莫若言(2)。言生于象,故可寻言以观象(3)。象生于意,故可寻象以观意(4)。意以象尽,象以言著(5)。故言者所以明象,得象而而忘言。象者所以存意,得意而忘象(6)。犹蹄者所以在兔,得兔而忘蹄(7);筌者所以在鱼,得鱼而忘筌也(8)。然则,言者,象之蹄也;象者,意之筌也(9)。是故存言者,非得象者也;存象者,非得意者也(10)。象生于意而存象焉,则所存者乃非其象也(11)。言生于象而存言焉,则所存者乃非其言也(12)。然则,忘象者,乃得意者也;忘言者,乃得象者也(13)。得意在忘象,得象在忘言(14)。故立象以尽意,而象可忘也。重画以尽情,而画可忘也(15)。 (1)立象所以表出其意。作其言者,显明其象。若乾能变化,龙是变物,欲明乾象,假龙以明乾。欲明龙者,假言以象龙。龙则象之意也。 (2)象以表意,言以尽象。 (3)“若言”能生龙,“寻言”可以观龙。 (4)乾能明意,寻乾以观其意。 (5)意之尽也,象以尽之;象之著也,言以著之。 (6)既得龙象,其言可忘;既得乾意,其龙可舍。 (7)蹄以喻言,兔以喻象,存蹄得兔,“得兔”“忘蹄”。 (8)求鱼在筌,“得鱼”弃筌。 (9)蹄以喻言,筌以比象。 (10)未得象者“存言”,言则非象;未得意者“存象”,象则非意。 (11)所存者在意也。 (12)所存者在象也。 (13)“忘象”“得意”,“忘言”“得象”。 (14)弃执而后得之。 (15)“尽意”可遗象,“尽情”可遗画。若尽和同之意,忘其天火之象,得同志之心,拔茅之画尽可弃也。 是故触类可为其象,合义可为其征(1)。义苟在健,何必马乎?类苟在顺,何必牛乎(2)?爻苟合顺,何必坤乃为牛?义苟应健,何必乾乃为马(3)?而或者定马于乾(4),案文责卦,有马无乾,则伪说滋漫,难可纪矣。互体不足,遂及卦变,变又不足,推致五行(5)。一失其原,巧愈弥甚(6)。纵复或值,而义无所取。盖存象忘意之由也(7)。忘象以求其意,义斯见矣。 (1)征,验也。触逢事类则为象,鱼、龙、牛、马、鹿、狐、鼠之类。大人、君子,义同为验也。 (2)《大壮》九三有乾,亦云“羝羊”。《坤》卦无乾,《彖》亦云“牝马”。 (3)《遁》无坤,六二亦称牛。《明夷》无乾,六二亦称马。 (4)唯执乾为马,其象未弘也。 (5)广推金、木、水、火、土为象也。 (6)一失圣人之原旨,广为臂喻,失之甚也。 (7)失鱼兔,则空守筌蹄;遗健顺,则空说龙马。 辩位 案:《象》无初上得位失位之文(1),又《系辞》但论三五、二四同功异位,亦不及初上,何乎(2)?唯《乾》上九《文言》云:“贵而无位”(3),《需》上六云:“虽不当位”(4)。若以上为阴位邪?则《需》上六不得云不当位也。若以上阳位邪?则《乾》上九不得云贵而无位也。阴阳处之,皆云非位,而初亦不说当位失位也(5)。然则,初上者,是事之终始,无阴阳定位也(6)。故《乾》初谓之潜,过五谓之无位,未有处其位,而云潜,上有位,而云无者也。历观众卦,尽亦如之。初上无阴阳定位,亦以明矣。 (1)阴阳居之,不云得失。 (2)问其意也。 (3)阳居之也。 (4)阴居之地。 (5)不论当位、失位、凶吉之由。 (6)初为始,上为终。施之于人为终始,非禄位之地也。 夫位者,列贵贱之地,待才用之宅也(1)。爻者,守位分之任,应贵贱之序者也(2)。位有尊卑,爻有阴阳。尊者,阳之所处;卑者,阴之所履也。故以尊为阳位,卑者,阴之所履也。故以尊为阳位,卑为阴位。去初上而论位分,则三五各在一卦之上,亦何得不谓之阳位?二四各在一卦之下,亦何得不谓之阴位?初上者,体之终始,事之先后也。故位无常分,事无常所。非可以阴阳定也。尊卑有常序,终始无常主(3)。故《系辞》但论四爻功位之通例,而不及初上之定位也。然事不可无终始,卦不可无六爻,初上虽无阴阳本位,是终始之地也。统而论之,爻之所处则谓之位,卦以六爻为成,则不得不谓之六位时成也。 (1)宅,居也。二、四阴贱,小人居之;三、五阳贵,君子居之。 (2)各守其位,应之以序。 (3)四爻有“尊卑”之序,“终始”无阴阳之常主也。 略例下 凡体具四德者,则转以胜者为先,故曰“元亨,利贞”也(1)。其有先贞而后亨者,亨由于贞也(2)。凡阴阳者,相求之物也。近而不相得者,志各有所存也(3)。故凡阴阳二爻,率相比而无应,则近而不相得(4);有应,则虽远而相得(5),然时有险易,卦有小大(6);同救以相亲,同辟以相疏(7)。故或有违斯例者也。然存时以考之,义可得也(8)。 (1)元为生物之始,春也。亨为会聚于物,夏也。利为和谐品物,秋也。贞能干济于物,冬也。《乾》用此四德,以成君子大人之法也。 (2)《离》卦云:“利贞,亨”。 (3)《既济》六二与初、三相“近而不相得”,是“志各有所存也”。 (4)《比》之六三,无应于上,二四皆非已亲,是“无应,则近而不相得”之例。 (5)《同人》六二,志在乎五,是“有应,则虽远而相得”之例。 (6)《否》险《泰》易,《遁》小《临》大。 (7)《睽》之初九、九四,阴阳非应,俱是睽孤。同处体下,交孚相救,而得悔亡,是“同救”“相亲”。《困》之初六,有应于四,潜身幽谷;九四有应于初,来徐徐,志意怀疑,“同避”金车,两“相疏”远也。 (8)或有情伪生,违此例者。存其时,考其验,莫不得之。 凡《彖》者,统论一卦之体者也。《象》者,各辩一爻之义者也(1)。故《履》卦六三,为为兑之主,以应于《乾》。成卦之体,在斯一爻。故《彖》叙其应,虽危而亨也(2)。《象》则各言六爻之义,明其吉凶之行。去六三成卦之体,而指说一爻之德,故危不获亨而见咥也。(3)《讼》之九二,亦同斯义(4)。凡《彖》者,通论一卦之体者也。一卦之体,必由一爻为主。则指明一爻之美,以统一卦之义,大有之类是也。卦体不由乎一爻,则全以二体之义明之,丰卦之类是也。 (1)《彖》统论卦体,《象》各明“一爻之义”。 (2)《彖》云:“柔履刚,说而应乎乾,是以‘虎尾,不咥人,亨’”也。 (3)六三:“履虎尾,咥人,凶。”《彖》言不咥,《象》言见咥,明爻《彖》其义各异也。 (4)《讼·彖》云:“有孚窒惕,中吉,刚来而得中”。注云:“其在二乎?以刚而来,正夫群小,断不失中,应斯任矣。”九二:“不克讼,归而逋,其邑人三百户,无眚”也。...